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