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