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