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对象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 第七条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指标包括: 第八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省级平台考核)、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 第九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十条 对服务商的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度考核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3.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