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