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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3.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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