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