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度考核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