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
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六、
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七、
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八、
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九、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
十一、
将第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十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书面…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十七、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十八、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十九、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
二十、
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依法需要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由制定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有关的专…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需要作出增减的,在征询香港特别行…
二十三、
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
二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十五、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
二十九、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
三十、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
三十一、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三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
三十三、
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公布”;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三十四、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工作报告”修改为“报告”。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