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