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