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