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