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