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