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2.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