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