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