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第九十九条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