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