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第一百四十条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