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二、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四、 6.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