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第一百六十条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