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 三、 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 删去第十五条。 六、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 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十二、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 十六、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 十七、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 十八、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二十二、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 二十三、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 二十六、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八、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二十九、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三十、 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 三十六、 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附则”,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列入本章。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