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