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款修改为:“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