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派出机构对举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举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国保险机构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符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于与举报处理相关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