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十五条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