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