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