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十条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 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