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5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1至2名代表。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5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1至2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