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第七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第八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
第十三条
在举报调查期限内,举报人主动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视为放弃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应当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及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典型案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使用举报处理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
对银行保险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