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查等工作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上级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事项交由下级机构调查。接受交办的下级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