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

各派出机构发生重大举报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