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认为举报材料中部分事项或诉求属于受理范围,部分事项或诉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作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材料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举报材料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