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举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