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国保险机构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符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于与举报处理相关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