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 评估保险机构资产质量,应以风险为基础,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当以资产价值安全程度为核心,以投资成本为基准,合理评估资产风险和实际价值,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通过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六条 本指引中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并包括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形式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持有到期的企业(公司)债券,以及具有固定收益资产特征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第八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定义为: 第九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第十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资产及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有债权特性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资产的分类,应采用穿透法,对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考虑偿债主体… 第十二条 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等,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及增信措施等情况,按照风险分析法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发行主体及偿债主体…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中所称“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权和股权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的风险分类如下: 第十六条 股权金融产品的分类,主要采用穿透法,重点对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考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中所称“不动产类资产”是指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为以成本法计量的非自用性不动产,其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 第十九条 非自用性不动产的分类主要考虑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公允评估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场价值即为其公允评估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

第五章 资产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资产分类是保险机构资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中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是资产分类的最低标准,也是判定保险机构资产质量的基础。保险机构应在本指引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审慎细致的分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保…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要确保资产分类的初分人员和复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其具有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等知识,熟悉资产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

第六章 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时,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复审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保险机构应建立由投资部门负责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复…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的频率不应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资产分类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并对资产分类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章 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工作机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专门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进行风险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方式对保险机构资产分类情况进行监管。对保险机构资产出现风险而资产分类报告未予以体现的,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等人为因素无法及时有效获取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投资资产应列入关注类及以下。 第二十九条 对偿债主体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一般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规章制度所形成的资产至少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参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及时提取包括减值准备在内的资产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资产质量情况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计划、核销计划,以及不良资产处置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