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七章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工作机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专门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进行风险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方式对保险机构资产分类情况进行监管。对保险机构资产出现风险而资产分类报告未予以体现的,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