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七章 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工作机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专门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进行风险信息共享。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