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偿债主体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一般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