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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等人为因素无法及时有效获取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投资资产应列入关注类及以下。 第二十九条 对偿债主体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一般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规章制度所形成的资产至少应列入可疑类及以下。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参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及时提取包括减值准备在内的资产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资产质量情况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计划、核销计划,以及不良资产处置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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