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六章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时,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复审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保险机构应建立由投资部门负责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复…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的频率不应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资产分类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并对资产分类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