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六章 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进行资产分类时,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复审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保险机构应建立由投资部门负责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复审和认定、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投资资产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可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部门进行初分,合规及风险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和认定,但仍由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