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股权金融产品的分类,主要采用穿透法,重点对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考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合理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分类。
基础资产为单个标的企业的,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能按约定正常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能够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经营业绩良好;(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有预期可行的股权退出机制安排。
关注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按约定正常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虽然目前能够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或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安排的股权退出机制不太明确或有效性较弱。
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盈利能力较差,经营出现较大问题,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现象,连续三年不能按约定分红;(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或已不能正常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能会给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造成一定损失,预计损失程度在30%以内。
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2)标的企业资不抵债,但差额较小;(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较大的违约可能性,或基本不能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肯定会给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程度在30%(含)-80%之间。
损失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企业资不抵债,且差额较大;(2)标的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等;(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已宣布违约,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程度=〔(股权投资成本-收回投资额)/股权投资成本〕×100%
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企业的,保险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资产分类;保险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应股权投资的价值,其分类标准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