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投资 第七条 为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非保险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确保主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具备清晰、透明的法律结构,避免对实施有效监管造成妨碍,切实防范因控制层级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带来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经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间接投资的,应当向保险… 第二节 管控模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业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战略定位等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管控模式,依法行使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在维护非保险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非保险子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源配置、法律事务、内控合规、风险、信息系统、财务会计及审计等进行管控,…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架构,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与流程。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保证自身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应当承担维持非保险子公司资本充足的责任,确保非保险子公司满足其行业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 第三节 内部交易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内部交易中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非保险子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统一汇集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并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节 外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包,是指保险公司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或管理职能委托给其非保险子公司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提供外包服务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完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将业务、职能外包给其非保险子公司时,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外包的内容、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外包的形式、外包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外包后续管理、外包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业务或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完全外包给其非保险子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外包时,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外包的内容、外包形式、服务价格、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包活动风险的监测,在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中定期审查外包业务、职能的履行情况并进行风险敞口分析和其他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节 防火墙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防火墙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不断改进。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