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投资 第十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投资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保险公司认购被投资对象股权或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就将来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向被投资对象增加投资或进行资本协助等作出承诺,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