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业务或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完全外包给其非保险子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外包的业务或职能,按照其原有决策继续执行;但该外包存续期间需要对外包范围或条件进行较大调整,或者到期需要继续外包的,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