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节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节 外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包,是指保险公司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或管理职能委托给其非保险子公司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提供外包服务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完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将业务、职能外包给其非保险子公司时,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外包的内容、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外包的形式、外包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外包后续管理、外包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业务或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完全外包给其非保险子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外包时,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外包的内容、外包形式、服务价格、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包活动风险的监测,在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中定期审查外包业务、职能的履行情况并进行风险敞口分析和其他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